专业号

(一)履行全民所有土地、矿产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。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、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章、规定,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
(二)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。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、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。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、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。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。

(三)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、权籍调查、不动产测绘、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、标准、规范。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。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、整理、共享、汇交管理等。

(四)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和国家考核标准,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,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,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。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,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。

(五)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。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、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,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,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评价体系,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,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标准制度,研究拟定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、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。

(六)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。贯彻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,组织编制、修订并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、相关专项规划、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,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,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,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、评估。组织上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、永久基本农田、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,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、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。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,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。负责土地转用、征收征用相关工作。

(七)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。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。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、土地整理复垦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。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,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,提出重大备选项目。

(八)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。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,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,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

(九)负责管理地质勘查、古生物化石相关工作。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。

(十)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,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,组织协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、详查、排查,组织开展群测群防、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。

(十一)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。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、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。

(十二)负责自然资源领域执法。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。配合上级对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,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工作。

(十三)负责宣传贯彻有关防震减灾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,做好震害防御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。管理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工作,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,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。

(十四)负责编制林业、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规划、年度计划和重大林业生态建设项目。负责实施林业、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、项目工程建设、林业技术推广、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及防治检疫和造林绿化等工作。负责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荒漠化防治、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。

(十五)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。负责基础测绘、测绘行业、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,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。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。

(十六)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。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、计划。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,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。

(十七)负责城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、规划验收、规划监管等工作。(十八)承担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和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
(十九)完成市委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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